我为群众办实事:泉州中院妥善调处家庭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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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还有什么未了的纠纷,说出来一起解决。
日前,泉州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在调解一起妯娌间的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同时,一并调处了当事人之间的另外两起家庭纠纷,一调三案,案结事了,维护了当事人家庭和睦,增进了社会和谐。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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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去世后,遗留了一处房屋。黄某的母亲陈某向法院起诉黄某的妻子赵某等人,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立案后,陈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陈某生前指定儿媳刘某(即黄某的嫂子)继承该份额,由刘某继续进行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刘某对黄某遗产中的房屋产权享有继承份额;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因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赵某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1年5月,中院受理再审申请后,立案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随着案件审理的逐步深入,主审法官获悉当事人双方另有两起案件尚未了结,其中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一起房屋拆迁安置权利纠纷案件未能达成合意,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双方权利义务相互交织,难于理清。
本次申请再审的继承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依照法律规定,本可驳回再审申请予以结案。
但主审法官并未简单的就案办案。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法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都以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经济情况不好,为打官司承受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主审法官深切感到,只有尽最大努力调处三案,早日定分止争,才能彻底化解双方矛盾,促成案结事了。
调解过程
第一次调解
赵某和刘某因家庭事务积怨已久,每谈及案情就激起怨气,无法沟通。法院第一次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开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疏导情绪,最后都不欢而散。
考虑到两妯娌间的关系和态度,调解无法继续进行,主审法官邀请双方的子女参与调解,以亲情感化并适时根据案情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调解方案。
第二次调解
经过多次的电话沟通和当事人多番的权衡考量,在法院组织的第二次调解中,双方终于就三起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享有的黄某遗产中的房屋产权继承份额由赵某等享有,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债权停止执行不再主张,未安置的房屋权利归刘某女儿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到法院办理结案和安置交付房屋。
案件回访
事后,法官经电话回访,了解到双方已履行上述调解协议,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当事人有感:
刘某表示,法官从群众利益出发,耐心细致做调解,解决双方的矛盾,减少双方讼累,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
赵某表示,自己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为打官司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已经让家庭入不敷出,案件得到一并调解,非常满意。
法官寄语:
人民法院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办案既要严格依法裁判,更应注重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从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坚守司法为民初心,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公正审判,修复社会关系,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供稿庭室:立案庭
撰稿:连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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